关于成立各市州文化产业商会的指导意见
一、总则
第一条:为建立、健全湖北省各市州文化产业商会(下称市州商会)组织,加强管理,规范运作,充分发挥各市州商会的作用,根据湖北省民政厅、湖北省工商联等关于社会团体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《湖北省文化产业商会章程》的有关要求,经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第二条:市州商会接受湖北省文化产业商会(下称省商会)的业务指导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向当地工商联和民政部门申请成立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三条:市州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在省商会的指导下可与省级商会对应设立分支机构(专业委员会),并承担领导或指导责任。
第四条: 各市州商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候选人和秘书长提出申请,并办理相关手续,也可成为湖北省文化产业商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。
第五条:各市州商会会员,经市州商会提交完整会员资料,均可享有湖北省文化产业商会会员资格。
第六条:市州商会设立后,每年初应按省商会的要求,统一报省商会备案。
二、成立条件和筹建程序
第七条:市州商会设置应向省商会提出申请并在指导下方可开展筹建工作。
第八条:申请成立市州商会的条件
基本条件:
1、由省商会副会长以上单位提出成立市州商会的申请;
2、有规范的名称;
3、有完整的章程;
4、有固定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;
5、有不低于50家企业共同发起。
第九条:市州商会筹建程序
1、向省商会提交申请筹备市州商会的报告等资料;
2、向属地工商联提出组建XX文化产业商会的申请;
3、经属地工商联批准同意筹建后,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申请。
第十条:市州商会筹备组在得到属地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的批准后,应按要求开展以下工作:
1、市州商会筹备组应组织核心层召开筹备会议,商议商会章程、会费标准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主要人选;
2、按属地主管部门要求,在省级商会的指导下,积极筹备召开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;
3、市州商会筹备组在省商会的指导下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后,向当地工商联和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地市商会;
4、上述各项工作应及时向省级商会报备,以便得到省级商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,打通全省资源平台,更好的为会员企业服务。
三、市州商会基本职责
第十一条:市州商会职责
1、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领导;
2、建立党建工作组织保障;
3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、咨询等各项服务;
4、增进各会员单位之间、各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定期组织联谊活动;
5、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学习、交流、沟通的平台;
6、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;
7、出席省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。
四、其它条款
1、本指导意见於2019年7月1日起实施
2、本指导意见由省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湖北省文化产业商会
2019年07 月01 日